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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1050010847_學.pdf 【System_Dm】 | |||||||||
主 旨:函轉文化部修正發布之「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發布令影本乙份,惠請 貴校協助周知廣為宣導,請查照。 | |||||||||
說 明: 一、鑒於「廣播電視法」之修正業於105年01月06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刪除錄影節目帶相關管理現定,錄影節目帶之分級已由事前審查改為業者自律分級。 二、有關錄影節目帶管理機制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範。 三、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於錄影節目帶之規定,文化部配合辦理「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修法作業,並於105年06月17日發佈實施。其中增訂分級管理義務之人定義與其應負錄影節目帶自行分級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十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