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訊息】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2022-01-21
  • 學務處管理者
來 文 機 關︰教育部

來 文 字 號︰臺教綜(五)字第1110004300號

發 文 日 期︰2022-01-19

主   旨: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1)年1月11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   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本年1月11日衛授疾字第1110200025A號函副本(附件)辦理。
 二、旨揭公告,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室內外從事運動、唱歌、室內外拍攝個人或團體照、單人或多人進行直播、錄影、主持、報導、致詞、演講、講課等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之正式拍攝或進行
               時,恢復為須佩戴口罩,另於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或活動(例如:藝文表演/劇組/電視主播等演出人員正式拍攝演出時、運動競賽之參賽選手及裁
               判於比賽期間等),如符合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之相關防疫措施,得暫時脫下口罩。
  (二)賣場、超市、市場應加強人流管制,維持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間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之規定;不提供試吃。
  (三)宴席不得離桌進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