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讯息】转知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1)年1月11日以卫授疾字第1110200025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 2022-01-21
  • 学务处管理者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综(五)字第1110004300号

发 文 日 期︰2022-01-19

主   旨: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1)年1月11日以卫授疾字第1110200025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说   明:
 一、依卫生福利部本年1月11日卫授疾字第1110200025A号函副本(附件)办理。
 二、旨揭公告,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室内外从事运动、唱歌、室内外拍摄个人或团体照、单人或多人进行直播、录影、主持、报导、致词、演讲、讲课等谈话性质工作或活动之正式拍摄或进行
               时,恢复为须佩戴口罩,另于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指定之场所或活动(例如:艺文表演/剧组/电视主播等演出人员正式拍摄演出时、运动竞赛之参赛选手及裁
               判于比赛期间等),如符合指挥中心或主管机关之相关防疫措施,得暂时脱下口罩。
  (二)卖场、超市、市场应加强人流管制,维持室内空间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空间至少1米/人(1平方米/人)之规定;不提供试吃。
  (三)宴席不得离桌进行敬酒/茶等社交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