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依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並重申並宣導,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 2018-07-30
主旨:依教育部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並重申宣導,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一、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二、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三、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利之相關活動,爰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