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权益

  • 2021-12-28
  • 学务处管理者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学(四)字第1100174062号

发 文 日 期︰2021-12-21

主   旨:请贵校加强宣导及落实保障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权益一案,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本部110年11月5日身心障碍学生申诉中介者培训制度研商会议决议办理。
   二、依特殊教育法第30-1条第2项规定,高等教育阶段之身心障碍教育,应符合学生需求,订定个别化支持计画,协
   助学生学习及发展,爰请贵校整合教学及行政资源,辅导学生学习及校园适应。另为维护学生学习及救济权益,
   本部订有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服务办法,提供权益救济管道,请学校加强宣导申诉机制,并畅通申诉管道及提供渠
   等所需相关协助。
   三、另依上述办法第4条规定,特殊教育学校以外之各级学校为处理特殊教育学生申诉案件,应由学校就原设立之学
   生申诉评议委员会中,增聘至少二人与特殊教育需求情况相关之特殊教育学者专家、特殊教育家长团体代表或其
   他特殊教育专业人员担任委员,第8条第3项并规定应有增聘之委员出席,始得开会;复依第13条规定略以,学校
   处理特殊教育学生申诉事宜,应依学生个别或家庭需求提供相关辅具及支持服务,并得指派专人协助。请贵校确
   实依上开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