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讯息】转知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0)年9月24日以卫授疾字第1100200842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 2021-10-05
  • 林韦绫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综(五)字第1100131431号

发 文 日 期︰2021-09-30

主   旨:转知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0)年9月24日以卫授疾字第1100200842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说   明:
一、依卫生福利部本年9月24日卫授疾字第1100200842A号函副本(附件1)办理。
二、为使现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符合现行规范,爰修正旨案公告规定。
三、本次修正重点为放宽集会活动(含会展、宴席等)人数上限为室内80人,或超过80人但容留人数符合室内空间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维持300人。集会活动不符合上开条件者,得提报防疫计画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实施,或依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防疫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