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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 |||||||||
来 文 字 号︰台教综(五)字第1100072404号 | |||||||||
发 文 日 期︰2021-05-27 | |||||||||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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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转知卫生福利部公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及「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级疫情警戒标准及防疫措施裁罚规定」案,请运用各种管道向教职员工生宣导切实遵守、落实防疫,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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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依卫生福利部本(110)年5月16日卫授疾字第1100200449B号函副本(附件1)及本年5月21日卫授疾字第1100200465A号函副本(附件2)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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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本校教职员工生配合并遵守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级疫情警戒标准,以落实防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