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讯息】转知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1)年4月29日以卫授疾字第1110200423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罚规定」案,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 2022-05-10
  • 学务处管理者
来 文 机 关︰教育部

来 文 字 号︰台教综(五)字第1110044468号

发 文 日 期︰2022-05-09

主   旨:转知卫生福利部业于本(111)年4月29日以卫授疾字第1110200423号公告修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
      D-19)防疫措施裁罚规定」案,请查照并配合办理。
说   明:
一、依卫生福利部本年4月29日卫授疾字第1110200423A号函副本(附件)办理。
二、本次修正删除旨揭防疫规定对于各类场所(域)应配合实联制之规范,其馀防疫措施维持不变。